泾县房管局原局长低价购房并受贿获刑三年三个月
近日,由泾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泾县原房管局局长*某某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检方指控,年至年,被告人*某某在担任泾县房管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发放房地产企业预售许可证等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被管理对象购买房屋,获取房屋差价款共计23.万元,收受被管理对象所送现金和购物卡4.2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一审认定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并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沈梦馨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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