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章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饮酒,是指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如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为保障交通安全,发现驾驶人有酒精反应的,均可按酒后开车予以处罚。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抑制的依赖性药品,如冰毒等。麻醉药品,是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如鸦片、大麻等。服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危害:导致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驾驶员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如眩晕症、癔病、精神病、痴呆等。
过度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其他劳动消耗体力过大或睡眠不足,在行车途中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状况的情形。据统计,疲劳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60%是睡眠不足3.5小时引起的。
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的主体包括任何人,主要是雇主、领导、托运人等。强迫,是指违背驾驶人的意愿,迫使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指使,是指指挥、唆使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纵容,是指行为人明知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制止,反听之任之其继续进行违法驾驶的情形。
本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各大保险公司在咋保险合同中均约定,驾驶员违反本条,保险人免责,且其仅有提示义务,而无需向投保人进行说明
谷树平雇佣陈磊旭驾驶其大型货物运输车,该车行驶证显示为昌鑫运输公司,该车实际车主为谷树平。年12月14日22时50分,陈磊旭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磊旭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该事故系陈磊旭超载驾驶大型货物运输,忽视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全部原因、过错。责任认定:陈磊旭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陈磊旭家属要求谷树平赔偿损失时,谷树平称,其按月支付陈磊旭月薪元,货车运输情况由陈磊旭负债,至于超载其不知情。故在本事故中其无任何过错,陈磊旭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谷树平为该车投保20万元车上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